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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TS不要高兴太早,来看看里面有多少死亡条款!

导语:有人签订了Term Shit,拿到了一张“南京条约”。

创业获得投资人的投资当然是一件大事。但是,复杂的法律文件,稍有疏忽就可能掉进陷阱:有人签订了Term Sheet,拿到了不菲的资金;而有人签订了Term Shit,拿到了一张“南京条约”。如何鉴别和避开“死亡条款”?以太法务冯源和以太法律顾问温博为创业者详解TS里的死亡条款:

1、先决条件

本着对创投双方的利益负责的原则,投资人需要创业者达成某些条件从而证明自身符合资质。也就是说,创业者怎么才能拿到钱,对应TS里增资的“先决条件”。但是,以下三条“魔鬼契约”你注意到了吗?

死亡条款①:尽职调查经投资人合理满意

问题分析:尽职调查就是投资人对创业者各方面资质进行的审查,包含盈利模式、股权结构、优势和目标分析等。但是,如果不规定截止期限,调查可能没完没了;万一经历了漫长的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变卦,放弃投资了可如何是好?

解决方案:尽职调查须在2个月内完成,若在期限内仍未结束调查,且投资人未放弃该等条件,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死亡条款②:投资决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问题分析:这个规定其实早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投资人IC(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已经通过了;换句话说,这是一个重复性的条件,如果加入,投资人则又有了拖延时间的借口!

解决方案:直接删除就好了。

死亡条款③:创业者须先进行工商变更

问题分析:造进行一次工商变更,即使一切顺利也要在20天左右才能完成!时间成本这么高,误了最佳的创业时机怎么办?

解决方案:投资人打款与创业者进行工商变更同步进行。

2、员工期权

TS里一般都会有员工期权的要求。这里面也有坑。

死亡条款④:经各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所持有的20%-25%公司股权系为未来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ESOP”)预留股权。

问题分析:期权值高了,团队的股权比例就低了,说白了是觉得你不行,才要多留一些期权来激励员工。

此外,如果先期投资期权预留比例过高,则后续融资时再次预留期权的余地越小;拉拢后续投资人和自己一起预留的几率更小。

解决方案:乙方所持有的10%-15%公司股权系为未来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ESOP”)预留股权。(这只是一个参考值,在实际操作中,最终期权值的确定和CEO以及公司的实力直接相关,体现的是你对公司实力的自信程度和实际谈判能力。)

3、回购权

创业是七分靠打拼三分天注定,万一你的创业答卷挂了科,你会不会把自己搭进去呢?!来看看TS里面都有什么死亡条款吧!

死亡条款⑤:(回购条款)在创业者违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目标时,投资人要求创业者按照15%-20%的年化复利回购公司股权。

问题分析:回购是投资人的一种规避规避风险的方式、无可厚非,愿赌服输?慢着!遇到数字的时候一定都要留个心眼!但15%-20%,而且是复利!要知道,在基数大的情况下,最终要赔的数额甚至可以成倍增加!

解决方案:(回购条款)在创业者违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目标时,投资人要求创业者按照投资额+8%-15%的年化利率回购公司股权。(看见条款的主语是创业者你了吗?即使按照标准算法,你能确定到时候真有这么多钱够赔吗?万一数额超过公司的负荷,公司团队可能会用个人资产来实现投资人收益!因此还应该有一条约定限制)

限制回购责任不涉及股权外的其他资产or回购责任以创业者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处置所得为上限。

4、领售权

法律条款的逻辑通常是环环相扣的;除去回购权,领售权也是投资人规避风险的一大法宝。

死亡条款⑥:(领售权)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严重违规或出现“整体出售”事件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要求原有股东以同等条件共同出售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

问题分析:通俗理解就是公司干不下去了、严重不守规矩以及有更土豪的人要出价收购公司,投资人就可以使出“吸星大法”,强制创始人股东随他一起出卖股份,那你考虑过多少钱比较合适吗?毕竟转让估值的具体数额体现双方各自对公司能力的预期和评估,是公司最终的“赎身价”,这个条件的制定应该包含创始人的意志。

再进一步讲,即使领售条件满足,由投资人单方决策也有可能会盲目武断。毕竟投资人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难免考虑不周、错过了一些回旋的余地。谨慎起见也应当允许创始人在存亡之际为自己公司的利益做些“辩护”。

解决方案:这些触发项不是必选的,如果要写明,需要按照下述方案来做。

转让估值的具体数额应由创投双方协商,领售权的最终决议,也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管理层股东同意。(法律从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内在有很多擦边球的玩法,不仔细看很有可能会留下把柄,后患无穷!即使在整体出售价格合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投资人的关联方或者竞争对手,则视为恶性的同业竞争,为此还应该加上一条:)受让方不能是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投资人的关联方。

5、优先清算权

每个创业者都希望能成功,但有时候还是“人算不如天算”,万一公司走到不得不破产清算的时候,投资人的余威也依旧存在~它就是清算优先权!

死亡条款⑦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在公司资产支付完各类清算费用后,甲方有权优先获得一次分配,分配额为价值不低于其投资款等额资产的200%。

问题分析:同回购条款,算法对创业者不利。

解决方案: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在公司资产支付完各类清算费用后,甲方有权优先获得100%的投资额+按股权比例分配的资产;如果投资人的投资回报达到一定倍数(一般约定为2倍),只能选择2倍或者按股权比例获得分配的资产这两者中数值较高者。


来自以太学堂投稿,思达派(Startup-Partner.com)略有编辑。

来源:以太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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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源 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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