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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支持所有类型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

导语:创头条消息   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版《规定》将“同股不同权”扩大到了深圳注册的所有公司。 “同股不同权”是指不同类型的股份表决权不同,又称“AB股制度”,例如A类股(特别表决...

创头条消息   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版《规定》将“同股不同权”扩大到了深圳注册的所有公司。

“同股不同权”是指不同类型的股份表决权不同,又称“AB股制度”,例如A类股(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股享有5票表决权,而B类股(普通表决权股份)每1股仅享有1票表决权。

AB股在境外已被普遍接受,但在深圳推行AB股之前,境内仅有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可以设置AB股架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形态主要构成正在从传统行业过渡至新经济行业,新经济行业多为轻资产无固定资产可供抵押,因此大量依赖股权融资获得资金。但这些新经济行业的企业往往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后,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会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

为此,深圳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明确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即设置AB股架构。通过设置AB股,在保证投资者收益权的前提下,让创始股东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有利于保护创始股东的权益。

此外,在创始团队持有A类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即使B类股份被其他投资者收购,也不会对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形成威胁,从而可以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及解读

来源:创头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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