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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瞄准服务特色化职业化

导语:科技部、教育部近日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做出修订。 《办法》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定位为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科技部、教育部近日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做出修订。

《办法》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定位为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将通过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的集成和融通,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服务产业集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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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后,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步伐将更快,同时质量要求更高,考核标准更严,更强调从业人员的经验而非学历,更强调靠新动能推动产业集群发展,而非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修改: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

1.放宽场地供给,服务双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要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不再限制固定区域数量,总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即可。

2.不再对管理团队的学历设限,但更加强调服务团队的职业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要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取消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的条件限制。

3.所依托的大学要求特色化。此前要求所依托大学要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而现在要求具有科研优势特色。

4.实行创业导师制。要求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5.放宽金融服务条件。取消“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的条件限制,改为“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6.提高知识产权要求。增加园内30%以上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的条件限制。

7.更加强调国家大学科技园与社会资源的连接,要求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此外,还要求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活动多元化,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在孵企业应具备条件:

新《办法》要求,在孵企业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不再设上年营收额度,不再要求企业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

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由“最多不超过60个月”修改为“不超过4年”。

4.取消“迁入企业上年营收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条件。

运行管理更加严格:

1.明确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
2.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要围绕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3.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来源:创头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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