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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三年税收减免

导语:近日,国务院联合多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完善并明确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标准,涉及重点群体的个体户和企业3年内都享税收减免。 这里的重点群体,主要指登...

近日,国务院联合多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完善并明确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标准,涉及重点群体的个体户和企业3年内都享税收减免。

这里的重点群体,主要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政策优惠对象既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也包括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提高扣减标准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取消行业限制

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细分扣减款项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招用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减免税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具体备查材料、计算方法请参照以下政策原文:

四部门明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来源:创头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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